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聲-4807-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冠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冠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冠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都是在最早確定判決日前所犯,而受刑人亦同意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合併定刑,則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刑,本院審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各該判決書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合法,應予准許。 三、從各該判決書來看,受刑人所犯各罪都是加重竊盜罪,犯罪 的態樣雖類似,但是犯罪侵害對象各不相同,編號1與編號2的犯罪時間相距甚遠,標號2與編號3的犯罪時間較近,本院以這些因素衡量受刑人整體行為的需罰性,以及刑罰隨著刑期拉長產生的痛苦遞增、效益遞減的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