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聲-4808-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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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紘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 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對定刑無意見,及其所犯均係詐欺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間 109年10月間 109/10/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5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1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1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7號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日期 111/01/14 111/01/27 111/0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9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7號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01 111/03/03 111/04/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5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68號 編號1、2經士林地院111年聲字第5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罪日期 109/11/27-109/11/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6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19號 判決日期 113/04/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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