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聲-4810-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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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辰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辰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辰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罪名」欄所載「恐嚇取財得利」,應更正為「恐嚇取財」),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各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 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之罪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1份在卷可參,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各罪類型、法益類型並非相同、各罪犯罪期間間隔久暫情形,兼衡整體量刑之社會必要性而為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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