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聲-4812-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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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霆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 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不需要定刑,及其所犯詐欺、妨害名譽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罰金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7/19 110/11/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 判決日期 111/05/18 112/03/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6/20 112/04/14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7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