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聲-4827-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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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黃晟瑋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執聲沒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晟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晟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字第11822號),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並通知受刑人,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同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民國113年10月30日新北檢貞未113執11822字第1139137110號函、士林地檢署113年11月26日士檢迺執辛113執助1923字第1139073706號函、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憑;另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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