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聲-4857-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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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振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振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石振宏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罪名均為洗錢防制法之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受刑人意見,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壹日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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