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聲-4861-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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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廖心瑋 具 保 人 薛琮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琮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薛琮儒因被告廖心瑋侵占案件,經依 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17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具保人 於民國113年5月23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足憑。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另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未陳報被告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又被告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