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3-聲-4862-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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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2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劉麗芳 被 告 孫孟新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255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麗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下稱聲請人)劉麗芳因被告 孫孟新所涉112年度金訴字第12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26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案件已確定且被告已入監服刑,請准聲請人退保並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 入監服刑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其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1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2 年9月20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875號裁定提出保證金額1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於同月26日向本院繳納保證金後,被告即停止羈押出所,有本院112年9月26日112年刑保字第365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而被告嗣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55號判決(下稱本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已於112年11月7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本案係接續執行並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代為執行),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崗字第103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業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入監執行,是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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