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聲-4866-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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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凱業(原名王凱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36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