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聲-4867-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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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刑中插接殘刑1139日,應順延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 第2347號等案件判刑確定,嗣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107年11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3年12月13日函暨檢附之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