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聲-4869-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朋驊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朋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朋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鈞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111 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