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聲-4871-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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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東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東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訴緝字第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2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2號駁回上訴,再經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3罪)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2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嗣經撤銷)。嗣上開㈠至㈢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12年3月29日入監執行(在此之前已執行有期徒刑10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9月2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7月3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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