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聲-4872-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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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冠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冠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冠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及定刑,現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4月2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