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聲-4873-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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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明勳 上列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勳因犯藥事法等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3年2月,於民國111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劉明勳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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