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M-113-聲-4876-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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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立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立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立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 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6月1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 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確定,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11年6月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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