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聲-4877-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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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聖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8月,受刑人於111年4月20日送監執行(自111年5月11日至111年6月14日插接執行觀察、勒戒),其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0月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26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所餘刑期尚未終結,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112年度簡字第1349號)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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