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聲-4882-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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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曉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曉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曉縵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無意見,及其所犯均係違反保護令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5/07 111/09/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97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5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83號 113年度易字第732號 判決日期 113/05/31 113/09/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83號 113年度易字第7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17 113/11/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05號(執行中)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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