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聲-4898-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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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永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吳國永因竊盜等3罪(即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537號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 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