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聲-4910-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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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詠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詠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鄭詠銘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自由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9/20 110/08/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1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1/05/26 113/07/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5/26 113/07/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65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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