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聲-4924-20250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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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威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威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王威雄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未表示意見,及其所犯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2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藥事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8/17 111年3月中旬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72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62號、第604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36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判決日期 113/01/18 113/06/0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36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3/05 113/06/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0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