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3-聲-4928-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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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董維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觀執字第1676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董維雄(下稱聲請人)設 籍於新北市○○區○○路00號底層(下稱設籍地),真實出入口位於建築物後方,即安平路17巷內,因設籍地門牌編釘有誤,該址並無大門及出入口,亦無裝釘新北市制式門牌供識別,復因居民反對而無法設立信箱,無信箱、門首可供黏貼送達通知。聲請人因信賴政府機關編釘門牌的正確性,未發現設籍地門牌編釘錯誤,而陳報上開錯誤的門牌號碼,但門牌編定錯誤非聲請人的過失,故關於本件觀察勒戒刑事裁定及刑事指揮執行之傳喚、拘提、通緝至逮捕程序均未合法送達,亦未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設籍地無出入口、無大門門首之事已經由新北○○○○○○○○派員現勘,並經法務部矯正署復字第11201022290號函明示在案,而該執行指揮書所據處分亦因有上開違法,受刑人提起聲明異議以資救濟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參照)。至檢察官對於受判決確定之受刑人傳喚、拘提、通緝,僅係依同法第469條為刑罰執行前之強制處分而已,屬執行前之先行程序,雖與實際上之執行有直接關連,但與執行之指揮有間,尚無從認定係執行之指揮,自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59號、第12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48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觀執字第1676號指揮執行,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於112年1月19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堪認上情屬實。 ㈡惟觀諸聲請人對111年觀執字第1676號之聲明異議內容,係針 對本院作成上開裁定前無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該裁定無合法送達不服,而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聲明不服,故此部自不得作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又聲請人於上開觀察、勒戒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之另案(即本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聲請回復原狀案件)113年7月4日訊問時陳稱:我自96年到102年及自106年至今,都設籍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0號底層一址,從96年至101年間,也有收到很多前案的判決書,凡早上出門若遇郵差,我會問有沒有13號底層的郵件,郵差如果說有,我就會簽收,我人不在,貼單子要我去派出所或警察局領取,我有領過幾次,13號底層沒有釘門牌,但是會貼在景安里的布告欄上面,布告欄距離我家的出入口約40、50公尺,我路過布告欄知道有文件就去領取,假如貼的不牢固掉在地上,就在附近找找看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書理由欄四㈢⒈所載),足見聲請人長期設籍在新北市○○區○○路00號底層,且對該處信箱、門牌之郵務送達設置情況知之甚詳。是故聲請人聲請意旨雖認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時,因其設籍地之門牌編釘錯誤而致執行傳票未合法送達,致後續所為之傳喚、拘提、通緝及逮捕亦違法云云,顯不可採,況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上開檢察官單純對於受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傳喚、拘提、通緝等行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為刑罰執行前之強制處分行為,屬執行前之先行程序,客觀上尚無從認定係屬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自非得聲明異議之標的,核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從而,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