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M-113-聲-4933-202503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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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成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78號), 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羈押要素的兩個理由已消滅,我不認識「陳 員」,且檢察官已提起公訴,代表證據已完整,我在警局及偵查中均全部認罪,也會跟受害者和解,已無勾串之理由,我對此次犯行深感歉意,有心回到社會工作以彌補被害人,爰請求交保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20日裁定交保,被告亦於同日獲保釋放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所提交保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