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3-聲-4958-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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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立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立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立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鄭立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2月4日親筆簽名並捺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定刑 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 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7與2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鄭立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8.15 112.08.15 112年3月21日17時9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8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8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 112年度簡字第5849號 判決日期 113/06/13 113/06/13 113/02/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 112年度簡字第58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13 113/07/18 113/09/20(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9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9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9號 編號1-3經臺灣高院113聲2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1、有期徒刑5月 2、有期徒刑6月 3、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12.11 1、112.04.14 2、112.07.04 3、112.10.0317時2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04.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5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172、4855、689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8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4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76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39號 判決日期 113/07/09 113/09/06 113/09/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4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76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21 113/10/16 113/10/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9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5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73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9日21時47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85號 判決日期 113/07/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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