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3-聲-4964-20250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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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國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國華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除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均更正為113年度壢簡字第353號外,餘均如附表所載),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2年11月9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結果,具狀表示:請判輕一點等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可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6 所示案件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9號竊盜案件(有期徒刑6月),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應保障其既得優惠而無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罪質大部分相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大致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兼衡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11.22 111.11.08、111.11.15、111.11.18、111.11.16 112.06.09、112.06.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20、14221、18805、2030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806、18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58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2/09/27 112/10/30 113/04/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58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4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09 112/12/13 113/04/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0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6號 編號1-6經臺北地院113聲2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等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07.21 112.08.01、112.08.11 112.10.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62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312號、113年度偵字第45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5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4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3/03/27 113/04/30 113/07/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5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4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02 113/06/05 113/07/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5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3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79號 編號1-6經臺北地院113聲2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等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8.01、112.08.11 112.10.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16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3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判決日期 113/06/28 113/08/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3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07 113/10/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5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