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聲-4970-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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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達 具 保 人 陳信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信溢因被告鄭永達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聲請書誤載為「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三、本件具保人陳信溢因被告鄭永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通知(於113年7月11日寄存送達,具保人嗣於113年8月12日遷移戶籍址)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5日新北檢貞(巳113執6904號)通知函及該通知函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