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3-聲-4988-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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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盛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2年11月9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請判輕一點等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可憑。且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應保障其既得優惠而無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詐欺等案件,犯罪手法相似,且犯罪時間相近,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並斟酌受刑人正值壯年,審酌其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02/12 112/02/12 112/02/18~112/02/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8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2、13560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7號 判決日期 112/6/30 112/10/25 112/10/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8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09 112/11/28 112/11/2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44號 編號1至3經北院113聲字461號裁定徒刑2年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57號 編號2、3經判決應執行1年8月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3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0日(1次)、同年月14日(1次)、同年月14、15日(1次) 112年2月10日(1次)、同年月14日(2次) 112/02/14、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613、6614號、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0號 同左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4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4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40號 判決日期 113/05/09 113/05/09 113/05/0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4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4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28 113/06/28 113/06/2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6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6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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