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M-113-聲-5000-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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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末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從輕量刑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 益種類,兼衡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犯罪情節、次數、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即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04/06 113/05/04 112年6月9日20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年6月9日20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47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4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260號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35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5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54號 判決日期 113/06/05 113/05/30 113/06/20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35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5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7/09 113/08/22 113/08/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04/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630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005號 判決日期 113/09/20 法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0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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