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3-聲-5014-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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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14號 被 告 吳承恩 選任辯護人 即 聲請人 劉庭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0003、4041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於偵查中承認本案犯罪之客觀事實, 亦無通緝之前科並無逃亡之虞,況證物均已當場查獲而無法滅證,被告亦已提供所知悉之資料,無勾串證人之虞,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 2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有罪,嗣因被告提起上訴,而於114年1月13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62號審理中,被告並經該院裁定羈押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查,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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