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自-24-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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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24號 自 訴 人 何水吉 上列自訴人因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何水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何水吉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 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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