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自-25-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25號 自 訴 人 游茂樹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 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自訴人游茂樹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本 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