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3-自-25-20241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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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25號 自 訴 人 游茂樹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游茂樹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自字第2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自訴人,且由自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自訴人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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