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M-113-自-28-20250204-1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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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28號 自 訴 人 康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然 自訴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 告 郭華竣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條 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文,並為自訴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所準用。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 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故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其情形尚可補正,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