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訴緝-1-20241121-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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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20647號、110年度偵字第41107號、111年度偵字第23625 號、112年度調偵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凱鈞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詹凱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參以被告就本案方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通緝到案,竟再次未遵期到庭,本案犯罪次數不少,可預期將來刑度非輕,被告再次逃亡之可能性甚高,難以無其他強制處分可使被告遵期到庭,因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裁定自113年9月7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仍認其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延長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妥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故為維本案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起見,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從113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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