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M-113-訴緝-40-20241007-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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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0號 被 告 林義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 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