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訴緝-71-20241230-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惟皓 即 具保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20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惟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惟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具保人即被告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附卷可稽。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檢察官命警拘提未果,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