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M-113-訴緝-75-20241120-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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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陳秉勳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秉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陳秉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訊問程序筆錄、審判筆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