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M-113-訴緝-76-20241211-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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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宏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24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許宏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