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訴-1019-20241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啓文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 375、6376、6377、6378、6379、6380、638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熊啓文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熊啓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1月19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自113年1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