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訴-1044-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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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建和 輔 佐 人 即被告配偶 劉素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58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杜建和應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建和於民國104年5月20日經醫師診斷患有帕金森 症,有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13年7月12日在輔佐人之陪同下到庭時,已無法言語,對於法官詢問之問題,或搖頭或不語或點頭,無法確知其是否瞭解法官詢問之內容,嗣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電話詢問輔佐人,被告之身體狀況能否到庭時,輔佐人回覆被告現無法說話,故無法到庭。本院乃依職權調取被告在臺北醫院就診之病歷,並詢問該院被告之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外出,經該院函覆被告目前步態困難、轉身困難、站立困難,另因近3年未進行認知檢查,故無法確認目前語言能力之狀況,有臺北醫院113年12月25日北醫歷字第1130011581號函暨檢附之被告病歷、本院113年12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身體狀況確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之訴訟程序,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