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3-訴-1053-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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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葳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秋葳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秋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且依卷內各證據資料所示,足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期間,即以相似手法為多次詐欺取財等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又本案尚在審理中,為確保審判、上訴審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能到案執行,並審酌被告本案所涉違反詐欺取財等罪嫌之嚴重性、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取代之,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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