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3-訴-1086-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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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具 保 人 許月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26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一)具保人許月娥因被告陳浩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5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憑。茲因本院於114年1月9日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114年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拘票及報告書等文件在卷可參。又被告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佐。 (二)本院另依具保人陳報之居所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 告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並非在監、在押等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文件在卷可證,顯見被告已逃匿,根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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