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M-113-訴-1105-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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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D000-A113130(姓名、住址均詳卷) 告訴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林克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 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許AD000-A11313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克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片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D000-A113130(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為本案被害人,係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使聲請人得適時對本案證據、被告答辯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 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22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05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之罪名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片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又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均表示同意,有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5號卷第60頁)。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權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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