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3-訴-1175-202503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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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育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7615、28890、33118、43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梁育豪因經同案被告魏新文告知 與告訴人張峻榕間之糾紛,即與同案被告魏新文、陳信成共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謀議欲以裝設GPS衛星追蹤器之方式監控告訴人,嗣於民國113年3月間之某日,由同案被告魏新文、陳信成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路邊停車格內,擅自將具GPS衛星定位功能之追蹤器1個安裝在告訴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後保險桿上,以查知該車輛所在位置,並透過裝設在同案被告魏新文、被告行動電話機內之應用程式查悉該追蹤器所在位置之方式,無故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行蹤。(二)被告嗣與同案被告陳信成、張家豪、陳建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13年4月22日23時許,由同案被告張家豪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招攬告訴人駕駛之前開營業小客車佯稱:要搭車至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3段一帶等語,告訴人遂依同案被告張家豪之指示駕車搭載同案被告張家豪至新竹縣○○鄉○○村00號之空地內,被告、同案被告陳信成、陳建東共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抵達現場,嗣同案被告陳信成等人將告訴人強押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同案被告陳信成、陳建東坐於告訴人二側阻擋告訴人離開,同案被告陳信成復持手槍抵住告訴人腰部恫稱:「你知道這一支是什麼嗎」等語,再持同案被告張家豪交付之短刀架住告訴人膝蓋,被告、同案被告陳信成、陳建東分別向告訴人恫稱:「你最近有得罪人,那個人出60萬元要斷你腳筋,不剁腳筋就拿30萬元出來」等語,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同案被告陳信成、張家豪、陳建東控制告訴人行動自由約莫1小時後,再由同案被告陳信成、張家豪於113年4月23日3時許,駕駛告訴人上開車輛搭載告訴人前往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3段某處,俟被告駕駛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抵達後,該2台車輛再開至新北市八里區某墓場會合,由被告下車對告訴人恫稱:「今天下午2、3時要拿出30萬元,不然就要剁腳筋」等語,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由同案被告陳信成、張家豪駕駛上開TDD-1637號車輛搭載告訴人至新北市八里區某處後離去,告訴人始脫離被告、同案被告陳信成、張家豪等人之控制。嗣告訴人報警處理,被告、同案被告陳信成、張家豪、陳建東始未能恐嚇取財得逞。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共同犯剝奪行動自由、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嫌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3年8月1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7615、28890、33118、43746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8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有起訴書及同署113年8月29日新北檢貞宿113偵27615字第1139110631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4年1月1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全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