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M-113-訴-1187-20250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威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59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威勳於民國113年12月6日10時許,在 其新北市中和區居處外,明知告訴人孫翌騰為到場處理火災事務、抄登住戶資料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隊員,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僅因不滿告訴人孫翌騰對談態度,即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先持隨身摺疊刀向告訴人孫翌騰逼近,並於該處道路上,向告訴人孫翌騰公然辱稱:幹你娘等語,再返屋持長型麵包刀向告訴人孫翌騰揮舞、公然辱稱:幹你娘、操基掰、幹等語,復趨步上前接近告訴人孫翌騰,持該麵包刀朝告訴人孫翌騰左側身體揮擊一刀,致告訴人孫翌騰心生畏懼,並於退逃、抵擋過程中跌倒,而受有肢體多處擦挫傷之傷害,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孫翌騰之名譽及社會上評價。嗣警獲報到場處理,於現場扣得摺疊刀1把、麵包刀1把。因認被告涉犯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涉犯持兇器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侮辱公務員罪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前段,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