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3-訴-1202-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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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雄 指定辯護人 江宗恆律師(義務辯護) 具 保 人 賴雪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1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雪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㈠具保人賴雪萍因被告許世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憑。茲因本院於114年2月13日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均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及本院拘票等文件在卷可參。又被告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佐。  ㈡本院另依具保人之戶籍、陳報之居所合法通知具保人於114年 2月13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且具保人並非在監、在押等節,亦有本院通知書(稿)、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文件在卷可證,顯見被告已逃匿,根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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