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訴-189-2024101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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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維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晉維於民國113年8月1日收受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同年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