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M-113-訴-27-20241016-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被 告 施文傑 選任辯護人 王聰智律師 具 保 人 施淨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9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淨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於113年3月6日停止羈押予以釋放等情,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本院113年5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對被告戶籍地郵寄送達,於113年4月12日寄存送達,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詎被告當日並未到院開庭。又本院113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經警至被告前開戶籍地拘提,因被告不知去向而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院開庭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存卷可查。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且其復因另案經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可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爰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