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訴-323-20241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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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佼翰 選任辯護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丁威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6「時間」欄關於「119年」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6「時間」欄關於 「119年」之記載,顯係「109年」之誤寫,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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