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3-訴-355-20250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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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翰 選任辯護人 廖晏崧律師 具 保 人 張淨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淨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張淨茹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該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 二、嗣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督促、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審判筆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可證。 三、另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至被告雖於具保人具保後之113年7月13日因「另案」入監執行、113年12月11日出監,惟因與「本案」無涉,斯時具保人之具保責任不因而免除,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