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訴-386-20241226-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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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鈞榮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3欄內關於「陳鈞容」應更正 為「陳鈞榮」。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3欄內關於「陳鈞容 」,顯係「陳鈞榮」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陳鈞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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